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要求做好公证电子文书材料的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确保公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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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