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统计与移交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应当对公证档案进行清理,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分立为数个公证机构的,应当约定由一个公证机构代管。

(二)合并为一个公证机构的,各公证机构的档案应当移交合并后的公证机构保管。

(三)公证机构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形成的档案,由承继的公证机构或者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保管。

发生前款情形时,公证机构尚未办结的公证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公证机构继续办理,该公证机构负责将相关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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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