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统计与移交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应当对公证档案进行清理,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分立为数个公证机构的,应当约定由一个公证机构代管。
(二)合并为一个公证机构的,各公证机构的档案应当移交合并后的公证机构保管。
(三)公证机构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形成的档案,由承继的公证机构或者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保管。
发生前款情形时,公证机构尚未办结的公证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公证机构继续办理,该公证机构负责将相关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