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统计与移交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统计与移交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