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公证档案销毁前,应当将档案中的公证书正本留存一份,按年度公证书编号顺序立卷,连同公证登记簿、档案登记簿永久保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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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