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第二十二条公证档案销毁前,应当将档案中的公证书正本留存一份,按年度公证书编号顺序立卷,连同公证登记簿、档案登记簿永久保管。制定机关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