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二十条

经鉴定,对于保管期限届满仍有保存价值的公证档案,应当延长并再次确定保管期限。对于保管期限届满且无保存价值的公证档案,应当销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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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