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超过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公证机构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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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