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第十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超过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公证机构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制定机关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