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七条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和永久,从公证档案形成之日起算。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具有特定历史意义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可以定为永久。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和永久,从公证档案形成之日起算。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具有特定历史意义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可以定为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