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管与销毁

第十七条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和永久,从公证档案形成之日起算。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具有特定历史意义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可以定为永久。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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