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第十六条禁止篡改、损毁、伪造公证档案,维护公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公证机构发现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制定机关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