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公证档案,维护公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公证机构发现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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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