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第十四条本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证档案,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许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公证档案带离指定区域。制定机关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