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三条

公证档案利用包括对公证档案的查阅、复制、摘录等,原则上只能利用档案正卷相关内容。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公证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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