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
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正卷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公证书正本;
2.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
3.公证申请表;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5.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原件或者底稿,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7.告知书;
8.询问笔录;
9.审查、核实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10.履行反洗钱义务形成的材料;
11.公证书领取回执、发送记录;
12.公证费收费凭证,减免申请与审批意见;
13.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书材料。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