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一条

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正卷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公证书正本;

2.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

3.公证申请表;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5.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6.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原件或者底稿,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7.告知书;

8.询问笔录;

9.审查、核实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10.履行反洗钱义务形成的材料;

11.公证书领取回执、发送记录;

12.公证费收费凭证,减免申请与审批意见;

13.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书材料。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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