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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