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