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