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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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