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三)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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