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报酬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