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业主扣缴个人所得税。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