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业主扣缴个人所得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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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