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伊斯兰教协会组织能力、群众生活条件及朝觐需求等因素,每年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报拟参加朝觐名额。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