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移民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海关、市场监管、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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