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移民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海关、市场监管、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