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