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伊斯兰教协会人员等在朝觐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