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境外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朝觐境外组织工作实行总团统一领导下的省区团、综合团和分团分级负责制,团长为第一责任人。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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