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境外组织工作第三十四条朝觐境外组织工作实行总团统一领导下的省区团、综合团和分团分级负责制,团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