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境内组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区团、综合团应当配备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与朝觐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200。医务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从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选派。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选派医务人员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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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