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境内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区团、综合团应当配备带队人员,带队人员与朝觐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45。带队人员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伊斯兰教协会以及伊斯兰教经学院等选派。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带队人员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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