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境内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朝觐人员开展政策法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外事纪律、安全防范、卫生防疫、道德礼仪、海关及出入境规定、领事保护和协助常识、归国后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对朝觐人员开展宗教知识、中国伊斯兰教传统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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