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朝觐费用由取得朝觐名额人员所在地县(市、区、旗)伊斯兰教协会收取,并逐级上交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县(市、区、旗)未设立伊斯兰教协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
朝觐费用由取得朝觐名额人员所在地县(市、区、旗)伊斯兰教协会收取,并逐级上交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县(市、区、旗)未设立伊斯兰教协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