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第十八条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交纳朝觐费用。朝觐费用包括为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收取的代收代缴性费用和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综合服务性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