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朝觐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交纳朝觐费用。朝觐费用包括为境内外组织服务机构收取的代收代缴性费用和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综合服务性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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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