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第十五条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朝觐期间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其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该保证书同时需要其直系亲属签字。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