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

第十五条

取得朝觐名额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书面保证书,声明朝觐期间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其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该保证书同时需要其直系亲属签字。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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