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朝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品行端正; (二)未参加过朝觐; (三)身体健康,心智健全,无不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病症,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各项宗教活动; (四)有能力支付朝觐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因朝觐费用支出而影响家庭正常生产生活; (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朝觐人员确定
公民申请朝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守法,品行端正; (二)未参加过朝觐; (三)身体健康,心智健全,无不适宜乘坐飞机、汽车长途旅行的病症,能够独立完成朝觐期间各项宗教活动; (四)有能力支付朝觐相关费用,并保证不因朝觐费用支出而影响家庭正常生产生活; (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出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