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