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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