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