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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