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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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