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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