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