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农村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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