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农村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农村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