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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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