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八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农村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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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