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八条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农村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农村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