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六条

安全等级II、III、IV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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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