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