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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