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技术检测管理
第三十条
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担农业农村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四)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技术检测管理
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担农业农村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四)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