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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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