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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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