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五)其他有关材料。 农业农村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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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