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申请生产性试验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