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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