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