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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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