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 (见附录I、II、III、IV)。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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