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门的试验基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