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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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