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农村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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