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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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